第四十六条 港方按船方或货方要求、或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船集装箱翻装,按表6的规定,以实际发生的翻动次数,向造成集装箱翻装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翻装费。 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进行船集装箱翻装,如船方不提供起舱机械,而由港方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翻装时,除按表6的规定计收翻装费外,使用岸机的,另按其相应箱型装卸包干费率的15%加收岸机使用费;使用浮吊的,另收浮吊使用费。 翻装作业,集装箱需进谁场时,除收取翻装费外,另加收2次搬移费。 第四十七条 集装箱在集装箱货运站(仓库)进行拆、装箱作业,按表 7的规定,分别向船方(集装箱货运站交付)或货方(应货方要求进行的)计收拆、装箱包干费。 拆、装箱包干作业包括: (一)拆箱: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,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,然后送到货方汽车(不包括汽车的码货堆垛),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。 (二)装箱:将货物从货方汽车车(不包括汽车的拆垛)卸到集装箱货运站(仓库)归垛,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,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。 第四十八条 外贸进口货物和集装箱原船未卸中途换单后继续运往国内其他港口,或内贸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原船未卸中途换单后继续出口国外港口,到达港或起运港分别按表4和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费和装卸包干费。 第四十九条 空、重集装箱在港口发生干支线中转,由各港根据本港情况自订集装箱中转包干费,报交通部备案。 包干范围:自集装箱开始卸船起,至装船离港止。 第五十条 国际过境散杂货物,按表4规定费率的70%计收装卸船费。 第五十一条 国际过境集装箱,按表5的规定,向船方计收过境包干费。 包干范围:自集装箱开始卸船(车)起,至装车(船)离港止。 第九章 工时费 第五十二条 港方派装卸技术指导员在船指导组成车辆、危险货物、超长货物、笨重货物(钢坯、钢锭除外)的装卸作业,按表7的规定计收装卸技术指导员工时费。 第五十三条 应船方或货方的委托进行下列作业,按表7的规定,以实际作业人数,向申请方计收工时费。 (一)在装卸融化、冻结、凝固等货物时,进行的敲、铲、刨、拉等困难作业; (二)除本规则另有规定的外,进行捆、拆加固,铺舱、隔票、集装箱特殊清洗以及其他杂项作业。 述作业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,使用港口机械的,另收机械使用费。 第十章 其 他 第五十四条 租用港方船舶、机械、设备,船方或货方委托港方工人进行杂项作业,以及由于船方原因造成港方工作人员待时等,均按表7的规定计收费用。 第五十五条 租用码头、浮筒进行供油、供水等作业,由租赁双方协商付费。 第五十六条 通过港区铁路线的集装箱,按“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、货车取送费率表“ (表8)的规定计收铁路线使用费。 第五十七条 使用港方机车取送的集装箱,按表8的规定计收货车取送费。 第五十八条 出口货物或集装箱退关时,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向货方计收费用。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近洋航线船舶在港口作业,其引航费、拖轮费、系解缆费、停泊费和表4编号10、11、15、16、17、18的货物装卸费及集装箱装卸包干费,按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费率加收20%,华南沿海港口(福建、广东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港口)至香港、澳门航线除外。 近洋航线是指我国港口至东亚和东南亚各国(地区)港口之间的航线。 第六十条 “满尺丈量”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布的《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》进行的丈量。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按“笨重货物”、“一级危险货物”、“二级危险货物”、“轻泡货物”和“超长货物”计收费用的: “笨重货物”是指每件货物的重量满5吨的货物,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,托盘、集装袋、成组货物、10吨以下成捆钢材除外。 “一级危险货物”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》中规定的:爆炸品、压缩气体、液化气体、一级易燃液体、一级易燃固体、一级自燃物品、一级遇潮易燃物品、一级氧化剂、有机过氧化物、一级毒害品、感染性物品、放射性物品、一级腐蚀品。 “二级危险货物”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》中“一级危险货物”以外的危险货物,但石棉、鱼粉、棉、麻及其他动物纤维、植物纤维、化学纤维不按危险货物计费。 “轻泡货物”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,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及组成车辆、笨重货物除外。 “超长货物”是指每件货物的长度超过12米的货物。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(内贸部分)》的规定办理。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。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1997年6月20日零时起实行。除船舶港务费外,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,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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